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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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刻苦读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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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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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奖学金类型
(一)政府奖学金
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评选名额和奖励标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学校奖学金
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本科生奖学金、国际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和标准及授予荣誉如下。
1.校长奖学金。奖励表现特别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全日制在校生,每次最多评选10人,每人奖励8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优秀本科生奖学金。奖励表现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四个等级,奖励名额为本科在校生总人数的1%、2%、3%、5%,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元/人、1500元/人、1000元/人、800元/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其中单项奖学金设思想道德奖、科技创新奖、文体才艺奖、志愿服务奖等类别。思想道德奖主要奖励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友爱同学、学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科技创新奖主要奖励在学术科研、技能竞赛、“1+X”证书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文体才艺奖主要奖励积极参加省、市及学校体育、文艺活动,并在校园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杰出贡献的学生;志愿服务奖主要奖励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服务奉献社会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学生。对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分别授予“校级道德风尚先进个人”“校级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校级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校级文体才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国际学生奖学金。奖励来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并颁发荣誉证书。根据国际学生总人数的1%确定奖励名额。
(三)社会奖学金
主要由校友、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设立的奖学金,奖励标准、奖励名额及评选办法由学校与设奖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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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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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参加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违纪但已经解除。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选学年各课程成绩合格,没有补考、重修现象。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第五条??校级奖学金评选条件。
1.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校长奖学金须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方可申报。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突出、综合素质卓越,或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科技服务等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贡献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申请该项奖学金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全部基本条件,并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奖学金评定时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专业范围内进行排名。
2.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优秀本科生奖学金须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方可申报。一、二、三等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突出、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在道德品质、文体才艺、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表现优异的学生、学生干部、学生志愿者等。申请该项奖学金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全部基本条件,还需符合:
①一等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②二等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
③三等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50%。
④单项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50%,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以适当放宽评定条件。
3.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知华爱华,遵守中国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
(2)学习勤奋,诚信守约,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对华态度友好,热爱中国文化。
(5)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无违纪。
奖学金评审条件:本学年所有课堂授课课程平均成绩≥75分,出勤率达到95%以上,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实践活动;或在学术、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等活动中,成绩显著,获得高等级奖项;其他经学校认定成绩特别突出的国际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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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的管理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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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评审机构。
1.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及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名额分配、公示、上报等工作。
2.各学院成立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辅导员代表、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与部署,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推选工作。各班级应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的奖学金评议小组,成员有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人。
第七条??评选原则。
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各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组确定拟推选名单、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上报人选三级评选制度。
第八条??评选程序。
1.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经各部门推选,班级学生
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2.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
3.学校评审。对于学校差额评选的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确定拟获奖名单。
4.确定人选。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各学院及公开评审的学生获奖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评选要求。
1.在评选工作中,要认真核实学生的有关材料,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评定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评选资格,不再补充推荐。
3.评选结束要及时公示,各学院公示至少三天,学校公示不少于7天,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对发现有违纪的或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更换。
4.参评学生不得贿赂评选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各学院不得承诺变相提高或降低奖学金的发放标准,不提任何附加条件。
第十条??评选后各学院要加强宣传报道,并对学生综合表现进行追踪,凡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对其奖学金停发或追回。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获得政府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政府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政府其他类别的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